退款有利保障股民

證監會嚴打市場違規行為更見「實際」,不再僅用刑罰來懲治違規者,而是提出民事訴訟,將違規交易「還原」,迫使違規者「回水」,成功例子包括洪良及前摩根士丹利高層杜軍「回水」予股民及投資者。分析認為證監會這種做法更實際保障到投資者。

證監會過去對付市場上較嚴重違規者,多是在法庭提出刑事檢控,又或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聆訊,結果不外是判監、罰款或譴責之類,投資者沒有實際受惠。

近年證監會改變策略,多次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這涵蓋面甚廣的「尚方寶劍」,透過民事訴訟迫使違規者直接向投資者「回水」,洪良是開創先河的成功個案。

洪良杜軍須賠償

洪良○九年底上市後,三個多月即遭證監會勒令停牌,指招股書資料虛假,證監會當時立即引用第213條向法院要求凍結洪良上市集資所得9億元,一二年中聆訊中途,雙方和解,洪良願意斥資10.3億元回購約7,700名小股東手上股份,同年十月底超過九成小股東接納回購,今年九月洪良正式除牌。

至於針對杜軍一仗,更是法院首度頒令內幕交易者需要向交易對手「回水」,證監亦是引用第213條提出民事索償,已出獄的杜軍同意和解,願向297名投資者「回水」2,396萬元。杜軍○七年得悉中信資源(01205)有意入股內地油田,並偷步買股,利好消息公布後沽貨套利;證監指當時售股予杜軍的投資者若一直持貨,手頭股份價值會更高,故要杜軍賠償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