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筆陣:存款保險未夠好

不久前,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據悉,人行已就存款保險制度草案向各商業銀行徵求意見。一般理解,建議中的存款保險與現時各國採用的模式沒有分別,也是設置保障上限,若存戶在銀行的合資格存款超逾上限,一旦銀行倒閉,超逾上限的存款將不獲保障。

以香港的存保計劃為例,最高補償額為50萬元,存保基金向受保障存款總額收取0.25%的保費。一般而言,具濃厚投資或投機性質的金融產品均不受保障。

活期存款不應封頂

大家明白投資或投機附帶風險,投資者必須承擔,但是,如果存款根本不會賺取任何回報,像存放在流動戶口準備轉付別人的資金,為何要設保障上限?這些資金根本就是流通貨幣的M1,政府和監管機構有責任保證資金安全,因此筆者反對這類存款設保障上限。

至於賺取很低息率的活期存款,投資成分也不高,50萬元存款以上無保障的理據何在?一個說法是為了減低道德風險,避免存戶只看存款息率是否吸引,貿然把所有存款轉到高息銀行,結果力吸存款的銀行為了賺取高回報,紛紛鋌而走險投資在高風險的項目上。

監管機構理應更了解銀行運作是否健全,自然應該對存款安全負上一定責任。筆者認為,50萬元存款以下應該有十足保障,50萬元以上可獲八成保障。一旦銀行倒閉,大存戶仍然會有某程度的損失,而監管機構亦要承受監管不力所帶來的損失。因此,監管機構本身的道德危機,反而可以克服!

銀行倒閉監管失職

在討論存款保險的文獻中,有關道德危機的論述,主要集中於存戶和銀行的互動關係,但監管機構對銀行倒閉真的沒有責任嗎?監管機構有法定權力接觸銀行的敏感資料,而且也有專業人才分析資料,如果仍有銀行倒閉,監管機構實在難辭其咎,理應承擔部分損失。這樣,監管機構才會打醒精神做好分內工作。

事實上,銀行倒閉最重要原因根本是監管機構沒有做好分內工作。美國存款保險始自一九三三年經濟大蕭條時期,當時成立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向銀行合資格存款收取0.083%的保費,而保費長期滾存,愈積愈多,皆因在嚴謹監管下甚少銀行出事。

道德危機不在存戶

但是,八○年代監管漸漸鬆懈,而且政府厲行節約,監管人手長期不足,導致騙徒有機可乘,爆發了Savings and Loans Crisis。一九八八年FDIC首次出現虧損;一九九○年保費首次達到0.12%,次年更增至0.23%;一九九三年開始引入按銀行風險分別收費的創舉。

可是在放寬監管的大趨勢下,二○○八年再次爆發金融海嘯,可見限制監管機構的道德危機,比限制存戶的道德危機重要得多!

何濼生

香港大學經濟系學士、多倫多大學經濟學博士,專攻政策研究。研究範圍包括社會保障、教育、醫療、房屋、宏觀經濟、國際金融等。曾任職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經濟部及安大略省經濟局,回港後在香港中文大學及嶺南大學先後任教,現為嶺大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