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促港交所檢討反收購

內地發展商近年經常透過借殼方式來港上市,證監會關注部分有意避開反收購行動的規定,暫時不向空殼公司注資,直至二十四個月結束為止,證監會建議港交所(00388)應對反收購行動規定的應用與監管進行檢討。

昨日證監會發表有關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報告,提及內地公司借殼,藉此避開內地對籌集資金及新股上市的嚴格限制,當中以地產商為甚。現時《上市規則》訂明,於控制權改變後的二十四個月內,若公司向控股股東收購資產,港交所會審核有關收購,以決定是否屬反收購行動。若裁定為反收購,將會被視為新上市申請處理,需要符合新上市申請的程序與規定,並且要獲上市委員會批准。

關注藉可換股債避規

港交所發言人沒評論會否收緊二十四個月的規定,只稱會因應市場發展與其獨特性、保障投資者及國際市場做法等,不時檢討規則。

證監會同時關注利用可換股債券來規避反收購行動規定的控制權測試,去年上市公司合共發出42份有關非常重大收購事項通函,證監會審閱9宗個案,當中7宗交易利用可換股債券進行。

去年港交所處理新上市申請需時較長,在一百二十日內獲上市委員會審核的申請人百分比為33%,一一年則達58%,因上市申請資料質素欠佳及所涉事項複雜所致。

證監會在報告表示,現時公司採用框架協議訂立的持續關連交易,只概括地披露其定價政策,港交所很少要求有關公司披露更多資料。證監會關注公司概括性披露框架協議的做法,能否為股東提供有關持續關連交易定價政策的充分資料。證監會將密切監察事態發表,而港交所正建議發表有關披露持續關連交易定價條款的指引函。

證監會建議港交所檢討處理投訴政策,指港交所應於調查結束時,考慮是否將結果通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