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 Talk:饋贈定託管難分難解

早前筆者曾在《捍衞資產》一書及本專欄內提及城中名人在「無代價」的情況下,以女友名義購入及登記物業,但當關係不能維持後,城中名人即聲稱「送贈」物業只是成立回歸信託(Resulting Trust),而女友只是物業信託人,因此要求女友退還整個物業。

另一方面,城中名人女友則堅持該物業為徹底饋贈(Outright Gift),拒絕退還物業或任何物業權益。由於在是次事件上,男女雙方都缺少令對方無可質疑的書面證據,最後只好採用訴訟來解決糾紛,讓法庭按城中名人「送贈」物業時的行為及意圖,來決定是回歸信託或是徹底饋贈。

除了爭拗有關資產是否回歸信託或是徹底饋贈,糾紛中對立雙方亦有時候會爭拗有關資產是否借貸或是投資合作。早前某名校退休職員,就與校內另一名職員發生類似糾紛。名校職員聲稱於逾二十年前接受名校退休職員贈送了十萬元,以助名校職員在銅鑼灣置業,並在其後接受名校退休職員每月作出借貸,以幫忙供樓及繳付雜費。

名校退休職員則聲稱,幫忙供樓和繳付雜費,是用來換取該物業一半權益。早前名校職員以數百萬元賣出該物業後,只肯退還賣出物業的價格10%予名校退休職員,因此名校退休職員入稟高院,向該名校職員追討餘款。

訂立書面證據免煩惱

這種資產權益爭拗並非不普遍,一般發生在友儕間的金錢交易當中。當交易當中所涉及有關的資產價值上升,在缺少令雙方無可質疑的書面證據下,接受金錢的一方將認為所涉及的金錢交易是借貸(當然,亦在缺乏證據證明徹底饋贈的存在),付出金錢的一方則會認為是投資合作(當然,亦在缺乏證據證明回歸信託的存在)。

相反,當有關資產價值下跌,付出金錢的一方將認為所涉及的金錢交易是借貸,接受金錢的一方則會認為是投資合作。

跟避免回歸信託或是徹底饋贈糾紛一樣,當事人必須在任何金錢交易前或雙方關係仍然良好時,確立一些明確的書面證據。例如:若雙方肯定是借貸時,最好訂立借貸合約,把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支付等等條款列舉清楚。若雙方肯定是投資合作,則至少要把生意或資產權益條款列舉清楚。這樣一來,才可避免龐大的訴訟及朋友之間感情的開支。

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