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到有意見提及應只容許居屋業主低價向房委會出售物業,而不能在公開市場轉售套利。這些建議十分危險,亦顯出昔日政策設計的智慧,今天已無多少人懂。
居屋業主若只容許低價向房委會出售物業,可預見有四個結果。首先,業主根本不會向房委會出售單位,即使早已搬離,業主很可能寧願用來存放雜物,也不願以低價出售,結果造成浪費。
其次,若只能低價向房委會出售,很多居屋業主將更難以「樓換樓」形式改善居住環境,其單位亦難以騰空給其他擬置業人士。
第三,更要命的結果是,此舉將大大降低居屋的吸引力。有能力購買居屋的公屋居民因此不會放棄公屋單位,結果減慢了輪候公屋人士的上樓速度。
第四,要重拾居屋的吸引力,居屋惟有大幅減價,這會大大損害房委會的營運能力。
由此可見,前人設計居屋政策獨具慧眼。一方面吸引大批公屋富戶遷離本來為清貧戶而設的公屋;另一方面讓房委會賺取利潤,支援虧本公屋的運作。自一九七八年以來居屋都稱得上大受公屋居民歡迎,唯一例外是一九九八年因賤售公屋而出現的撻訂潮。
其實,前人設計的公屋政策何嘗不是獨具慧眼?前人設計的公屋,有嚴格的入息和資產限額要求。公屋的規格僅滿足基本需求、租金廉宜,只租不賣。隨着社會變遷,基本需求的標準提高十分合理,但有人認為公屋居民也有權利享受海景,而且規格逐步與居屋的標準看齊。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房委會提出「賤售」公屋計劃,締造公屋居民可「又食又拿」的「德政」。除多年來享受低廉租金外,不少購入公屋的居民更能賺取百萬元以上的利潤。此政策推出以來,一方面衍生了上公屋可賺錢的憧憬,一方面又造成公屋單位流失,同時減低公屋居民購買居屋的意欲。
政府最近每年都向公屋居民派送額外利益,彷彿公屋居民就代表貧窮人士。連年提供的免租月優惠,進一步吸引市民輪候公屋福利。可憐真正有需要上公屋的人士因此增加了輪候時間。
筆者認為居屋限制轉售對象不可取,業主完全有權取得「應分」的資產增值。居屋業主買樓時只繳付部分地價,因此須繳回未付的地價和未繳地價的增值費用,但若已繳付補地價費用,理所當然屬居屋業主,因此要求只能低價賣給房委會並不合理。
從這角度看,每家補足地價出售的居屋屬於零補助的物業,當天卻容許置業者以低於市價的價錢上車,可見設計巧妙。可惜明白居屋設計巧妙的人太少,自作聰明的人太多!
何濼生
香港大學經濟系學士、多倫多大學經濟學博士,專攻政策研究。研究範圍包括社會保障、教育、醫療、房屋、宏觀經濟、國際金融等。曾任職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經濟部及安大略省經濟局,回港後在香港中文大學及嶺南大學先後任教,現為嶺大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