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心理因素會隨着環境變化而改變,人類固有的行為模式會不知不覺地主宰投資行為,當市場面臨很多不可預測性時,情況更是如此。
每一個投資者開始時總是試圖進行理性投資,當發現自己有限的能力無法把握投資行為的可靠性時,就會向政策制訂者、專家或自己的感覺尋求心理依託,人類特有的認知偏差弱點就會顯現出來。儘管投資者心理健康、且具備良好思辨能力,仍有可能會出現認識偏差,產生不理智和衝動行為。
在新股的上市申請中,總有滾雪球效應,倍數愈大,愈能吸引投資者,在貨源歸邊下,新股短期內往往爆升。在新股分配中,港交所從沒硬性規定每人一手。現時的A、B組分派新股,最終還是保障大戶和投資銀行。如果上市後不久便發盈警,是誰的責任呢?市場常說:「小投資者都是短視的。」但數年來,參與申請新股並長期持有的投資者,大部分都被送到陽澄湖做大閘蟹。上市似乎只為少數人製造財富,泡沫則讓大部分人承擔。
在互聯網世界,講求創新和創意,由低知名度而實力不強的創辦人帶起需求,再由群體自發性參與掀動潮流。在新科技世界裏,不斷集資、不斷消耗,吸引不少風險資金,有多少資金在吸引眼球後煙消雲散,真是「一將功成萬骨枯」,所以成功的科技公司大都有許多股東。相反,傳統地產公司則是投地一百億元,找銀行借五十億元,以槓桿做生意。傳統公司與科技公司在起步時的財務結構截然不同。
「合夥人制度」可能有助保存公司的理念和文化,因管理層理論上應是最了解公司未來發展和行業環境的一群,若他們擁有絕對控制權,可排除一些不了解集團發展方向的雜音,對於變化極快的科技行業而言,或需要這種較為「獨裁」的管治方式。
不過,這制度極講求領導者的才能和視野,更甚者若這個擁有絕對權力的人以一己之利凌駕公司整體利益,小股東的處境將更加危險。再者,科網股的特點是收購和合併,創辦人及股東出售股權是慣常的事,在「合夥人制度」中,加入「日落條款」,創辦人賣出的股權立刻變成同股同權,可以幫助解決股權爭論問題。美國有集體訴訟,能接受A、B股制度;新加坡近年比香港更加進取,但對於同股不同權亦暫時沒有決定。
港交所具有審批新股上市的權力,這亦是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會否存在利益衝突?此事相信還有下集,凸顯政府或須加強證監會在上市過程中的牙力,保障投資者,避免香港股票市場成為陽澄湖的海外生產基地。
香港股票分析師協會理事 張益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