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恒地顧問費案 深圳兆田求重審候決

恒地(00012)及恒地旗下北京恒兆置業,幾年前遭國務院前總理田紀雲之子田承剛旗下公司深圳市兆田投資(下稱深圳兆田)追討4,300萬元協助調低「逃匯」罰款的顧問費,高院去年判深圳兆田敗訴,與事件有關的公司更須向恒地一方退還1,600萬元。深圳兆田一方質疑原審法官無履行其判案職責,昨上訴要求重審。上訴庭押後裁決。

稱未獲公平審訊

上訴人為深圳兆田、海峽兩岸和平統一基金會(下稱基金會)及其相關公司天利(香港)貿易。上訴人昨指,原審法官去年發出的判詞,大部分均是抄襲恒地一方在案中的陳詞,質疑原審法官無履行其判案職責,令上訴人一方未獲公平審訊;由於案件倚重證人證供是否可信,所以案件應發還重審。

上訴庭昨反問,是否單憑抄襲這原因便可斷定原審法官沒有獨立考量證據;上訴庭又指出,深圳兆田一方的證據本身亦存有矛盾,例如天利董事張京林原審時供稱,在○六年十一月一日的午膳飯局中親耳聽到田承剛提出收取4,300萬元顧問費,恒地執董歐肇基(現為獨立非執董)同意;但田承剛自己作供時卻稱,他對歐耳語表示要收取顧問費,歐不作聲,只是點頭。

田承剛在案中指,○六年代北京恒兆置業出面,成功游說外匯管理局調低就賣樓所涉的「逃匯」罰款,他與歐肇基在上述飯局中達成口頭顧問費協議。但原審法官判定沒有口頭協議存在,恒地一方曾把1,600萬元付予基金會一方,作為內地物業糾紛和解款項,但恒地當時另一執董何永勳在未獲授權下,把部分款項放予深圳兆田作顧問費,而和解一事亦無完成,因此基金會一方須退款。

案件編號:CACV7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