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多年的獨立審計監管,有關各方終達共識。政府、財匯局及會計師公會(下稱會公)提出上市公司核數師獨立監管的框架草案,建議將會公的部分監管職能轉交財匯局負責。其中框架建議免除會公對上市公司核數師採取紀律處分的工作,並建議大幅提高罰款上限,由目前的50萬元增至1,000萬元,預期最快一五至一六年完成立法程序。
框架建議紀律處分機制有三方案,第一是由財匯局「包攬」審查、調查及紀律處分,可直接裁決和作紀律處分;第二是案件交予完全獨立的紀律委員會或審裁處裁決及紀律處分;第三是交由財匯局高層出任主席、並包括多位獨立成員的紀律委員會裁決及紀律處分。
會計師公會行政總裁丁偉銓表示,會公支持第二個方案,強調負責審查或調查事件的人士,不應同時負責作出紀律處分。
框架同時建議紀律處分範圍包括罰款、譴責、吊銷或撤銷註冊登記,罰款金額以1,000萬元或執行審計工作損益的三倍為限。
丁偉銓指出,現時會公也有罰款,但上限是50萬元。會公認為罰款不是恰當的做法,因違規的聲譽受損及紀律處分引致後續可能出現的民事索償,遠較罰款嚴重。但若最終真的採納罰款措拖,會公認為罰款1,000萬元是過多,罰款金額應與失誤的嚴重程度掛鈎,亦應考慮核數師的財務資源等。
框架亦建議,將會公的審查工作交給財匯局,由財匯局直接審查香港上市公司的香港核數師,會公則繼續對非上市公司進行審查工作。
由於財匯局的職能增加,建議資金來源可由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如交易徵費)、上市公司核數師繳交註冊費等承擔。會公將展開三個月的會員諮詢,政府並在會公的諮詢後,在明年再進行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