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額估計超過千億元的阿里巴巴集團,放棄在香港上市看來已成定局。由於阿里採用「以小控大」的合夥人制度,在市場惹來眾多反對,擔心對投資者不公平,監管機構怎敢輕易給予豁免,結果便失去這世紀新股。其實有失也有得,今次令封塵多年的「雙重股權」架構重新受關注,監管機構應乘機做一次大型諮詢,如果結論是這安排可接受,便應以制度確保可行及公平,否則以後大可免談。
阿里創辦人馬雲不久前說過,不在乎甚麼地方上市,只在乎上市的地方必須支持開放、創新、承擔責任和推崇長期發展的文化。言之下意是以合夥人架構上市並無後退餘地,既然香港不放行,剩下的選擇就是到美國上市,因為美股早有科網企業採取用雙重股權。不過,以合夥人架構上市,在美國同樣無先例,阿里會否改為以A、B股來迎合監管要求,不妨拭目以待。
本港不少市場人士認為,美國接納公司以同股不同權的A、B股上市,容許管理層持有投票權較多的B股來控制整家公司,是因為當地有集體訴訟制,小股東就算無力改變管理層的決定,也可告上法庭討公道。相反,香港並沒有這類訴訟安排,打官司花費巨大,而且很多上市公司均是離岸公司,要到當地告狀十分困難,不宜照抄美國的一套。
至於支持「以小控大」的,則認為可保障管理層不受金融市場短視文化傷害,無後顧之憂地追求及發揚創業理想,是國際新潮流。這說法當然有其道理,創業者的熱誠亦應該支持,可是問題在於如果他們的理想走樣,有否安全網讓小股東自保?雖然商業市場離不開一個信字,但也要有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以防萬一,給予特批或豁免,不是最理想做法。
本港監管機構應就是否讓「雙重股權」重生,進行廣泛市場諮詢,除了因應港股的具體情況收集正反意見之外,也要看看這安排在國際上是否非常流行,一口拒絕雙重股權公司又會否令香港變得不與時並進。如果結論認為可行,並得到市場廣泛認同,便應以監管制度和法例支持創新,令投資者的利益和公司管理層的理想得到平衡,對所有公司便可一視同仁,毋須為是否豁免而糾纏不休。
目前接受雙重股權而又屬世界級的市場,自然是美國,是否代表進步?當地一名大學教授就着阿里上市這個案,剛在《紐約時報》撰文,認為美國採用寬鬆的上市規限,是源於錯誤假設,以為不這樣做便難再吸引新股上市,現正飽嘗惡果,典型例子是近年的中資股假帳風暴。這位教授沒有評論應否爭取阿里上市,卻表明擔心監管套戥令美國帶頭降低市場質素。不妨以此作為思考香港應否放寬「以小控大」的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