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燃氣(00384)前正副主席李小雲及徐鷹一一年三月遭董事局罷免,二人之後要求行使共1.05億股中國燃氣認股權,卻被公司拒絕,二人遂興訟向中國燃氣索償。高院昨作出裁決,駁回李、徐二人的申索,理由是二人並沒有按照內地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在參與認股權計劃前取得官方准許。
外匯局有明文規定規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持股及認股權計劃;法官現指李小雲及徐鷹均是持中國護照,李居於北京,徐雖持有香港身份證,但慣性在中國燃氣的深圳總部上班,故二人符合外匯局規定中「境內個人」的定義,但他們卻並沒有按規定在參與認股計劃前先取得官方批准,所以中國燃氣有權拒絕向他們批股。
雖然李、徐在案中又指,即使他們沒有遵守上述外匯局規定,中國燃氣亦不會因而負上刑責或被行政處罰;但法官現認為違規後果並非判案考慮。
事源○三年二月的認股權計劃,李小雲與徐鷹按該計劃,於○四至○五年間分別獲中國燃氣批出1,000萬股及9,500萬股認股權,行使價由每股0.71元至1.5元不等。一一年三月,中國燃氣召開董事局會議罷免二人的正副主席職務,另於四月二十六日特別股東大會通過罷免二人董事職務的決議,二人在三月二十四日要求中國燃氣兌現認股權,被拒後引發訴訟。
原訴人:李小雲、徐鷹
答辯人:中國燃氣控股
案件編號:HCCL1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