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有入稟清盤 證監或有後着

證監會首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2條,向法庭申請將一家本港上市公司清盤。有熟悉監管條例人士預期,證監會申請中金再生(00773)清盤屬「前菜」,相信還會有「後着」。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2條,證監會在認為維護公眾利益情況下,以及基於頒發清盤令屬公正公平的理由,可向公司提起清盤程序,以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及投資大眾權益。

或有助搜證執法

有熟悉監管條例人士表示,證監會過往曾對證券行引用第212條,但從未應用在上市公司,因為提出清盤呈請有一定風險,若公司資產不足夠支付臨時清盤人費用,清盤呈請人(是次為證監會)有機會要「埋單」,支付清盤人費用,是次證監會將第212條應用在上市公司,相信屬「前菜」,臨時清盤人接管公司後,搜集資料會更方便,若有足夠證據,之後可進行執法行動。

至於為何不如洪良(00946)般,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還原交易,即洪良需向之前在首次公開招股中認購股份的投資者,提出回購建議。分析認為,從證監會角度,小股東利益只是公眾利益的其中一部分,現時上市公司出現問題,一般做法是停牌,但理論上公司依然可繼續做生意、借貸,甚至出售控股權,但申請清盤後,股東及管理層再沒有對公司的控制權,不可轉移資產。

小股東未必「渣都無」

對於外間關注公司清盤,小股東利益只能在債權人之後。其實小股東不是一定「渣都無」,因為清盤不代表公司不可重組,不排除有「白武士」,但可以肯定的是停牌會很漫長,同時臨時清盤人會「只守不攻」,不會拓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