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銀踢契案賣方終院勝訴

○八年一月簽約的1.38億元美國銀行中心37樓1至5室交易,賣方豪銘基金管理昨在終審法院終極上訴得直,駁回買家印尼財團De Monsa Investments Ltd.的踢契,即豪銘有權沒收De Monsa的1,380萬元訂金。

事緣De Monsa投訴在交易查契期間,有部分文件,豪銘只能交出核證副本而非正本等,De Monsa認為這即對方無法交出妥善業權,故拒絕成交。

但終審法院現指出,賣方未有提供某些業權契據正本而又無令人滿意解釋時,買方雖有權以此為理由拒絕完成交易,但大前提是,沒有正本一事須有實際可能會影響到業權,但本案中,並無證據顯示De Monsa有此風險,故De Monsa拒絕完成交易實屬不當。

案件編號︰FACV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