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案捷榮勝訴

本地咖啡及茶生產商捷榮集團控告新加坡茶商TWG侵犯及影射捷榮的「TWG」商標一案,高院昨判捷榮勝訴。法官指兩者的商標同樣使用「TWG」字眼,容易產生混淆,而兩者同樣有售賣茶類產品,不過捷榮在本港已逾八十年歷史,並於○六年開始使用「TWG」字眼為集團商標,而新加坡茶商TWG○八年才開始使用此名,故現裁定新加坡茶商TWG侵犯捷榮商標。

TWG國金店命運待決

新加坡茶商TWG一一年底起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IFC)開設茶室,審訊期間其承諾除IFC店外暫不會擴展本港業務;案中捷榮要求禁止對方繼續使用含有「TWG」字眼的商標,高院將於下周一聽取雙方陳詞後,再決定作出甚麼判令,IFC店的命運屆時或會揭盅。

法官昨指,新加坡茶商TWG曾先後在美國、澳洲、菲律賓等地申註「TWG」商標被拒,皆因捷榮已先註冊用上「TWG」字眼的商標,當地商標部門皆以兩者商標過於相似為由,拒絕新加坡茶商的商標註冊。

新加坡茶商TWG在案中稱其品牌走高檔路線,產品在IFC的茶室售賣,不會在一般的超級市場出售,與捷榮的市場完全不同。惟法官卻指,事實上本港某家不算豪華的薄餅店及新加坡中價半露天食肆亦使用新加坡TWG的產品。

法官另批評新加坡茶商TWG故意在商標上包含「1837」字眼,令人以為該公司於1837年創立,連著名財經網站亦曾被混淆;不過新加坡TWG則解釋,用上「1837」乃紀念新加坡商會在當年成立,打破東印度公司在亞洲的茶葉貿易壟斷。

新加坡茶商TWG原名為「The Wellness Group」,集團原本在當地經營按摩水療生意及產品,○八年才改以TWG為名經營起茶類生意,在新加坡、倫敦、紐約、東京、曼谷、吉隆坡等地開設茶室或專賣店。

案件編號:HCA221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