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發表有關首次公開招股(IPO)前投資的指引,加強上市文件有關披露規定,要求採用表列形式載述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詳情,包括投資者姓名、投資日期、已付代價金額、已付每股成本及相對首次公開招股價的折讓、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所得款項用途及是否經已全數動用,以及上市時各名投資者所持申請人股權等。
指引同時要求需要披露各名投資者的實益擁有人及背景,他們與申請人集團的關係;釐定所付代價的基準;上市後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所持股份是否有任何禁售限制,以及股份是否屬於公眾持股量的一部分。
若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是以股份支付,更須披露有關的會計處理、申報會計師的意見基準,以及對申請人日後盈虧影響的風險因素。
港交所表示,申請人提交上市申請後,倘若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不符合臨時指引(即有關投資必須在呈交上市申請表格日期前最少二十八日,或掛牌日前一百八十日完成),申請人必須押後上市日期,或解除該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
另外,港交所將於八月十二日推出中華一二○期貨,持倉限額為三萬張合約,大額未平倉合約為一千五百張,每指數點為五十元。推出首半年獲豁免證監會徵費,按金率稍後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