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星主席遭兄告違責開審

彩星集團(00635,下簡稱彩星)大股東兼主席陳俊豪,遭其兄長陳俊懷的公司以彩星小股東身份入稟控告違反受信責任,案件昨在高院開審。陳俊懷一方指,二○○○年五月,當時由陳俊豪任主席的彩星,以每股僅0.6至0.7元出售彩星手上的4.28%彩星地產(00075,現名渝太地產,下簡稱彩地),但約兩個月後,陳俊豪卻能以每股高達2.2元的價錢,出售他私人持有的34.25%彩地。

原訴是陳俊懷的私人公司Waddington Ltd.。

涉案時,陳俊豪的私人公司Chansam Investments Ltd.與彩星都分別持有彩地股份,彩星所持的彩地股份是在九四年購入的。原訴昨開案陳詞指,按彩星年報顯示,彩星把彩地股份視作長線投資,並指以資產淨值來評估股份價值,較以股份市價來計,更為可取。

被指私人高價售彩地股份

原訴方指,在二○○○年五月廿二至廿四日,彩星附屬以每股0.6至0.7元價錢,出售彩星持有的約3,400萬股彩地(約4.28%彩地股權),套現2,200萬元。但同年七月廿八日,陳俊豪的私人公司Chansam卻以每股2.2元價錢,出售他私人所持的約2.73億股彩地(約34.25%彩地股權)給渝港國際(00613),總售價高達6億元,作價參考了彩地股份的資產淨值,每股作價比兩個月前的彩星交易高出一截。

原訴指,彩星附屬出售彩地股份時,作為彩星主席的陳俊豪應知悉彩地股份的價值;原訴又指當時彩星根本不急需資金,因為當時彩星亦同時出售了手上的港陸國際(00715,現稱和記港陸)股份,而獲2.15億元。原訴指陳俊豪及彩星均並沒有解釋當時出售彩地股份的原因。

案件編號:HCA329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