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南圍御采‧河堤發展商聲稱按一封西貢地政處的信件,屋苑1號屋買家買樓時質詢的疑團已釐清,但就該問題而扣起的部分樓款,買家至今仍未全數退還,發展商遂興訟向買家追討該145萬元。案件昨在高院開審,雙方對該地政處信件字眼有完全不同的詮釋。
發展商為全迅有限公司,買家為Leung Chun Bong,雙方在○九年八月簽立臨時買賣合約,交易價為2,900萬元。
事件源於成交前Leung方質疑發展商有否違反批地條件,發展商為釋疑團,○九年十二月與Leung協議:發展商一方面向西貢地政處再作查詢,另一方面讓Leung的律師行代扣起交易尾數中的290萬元;若發展商無法在一○年六月前取得西貢地政處信件,表明處方容忍上述問題或不會採取即時行動,Leung便可得扣款中的145萬元作補償,餘款退還發展商。
發展商昨稱,一○年一月獲地政處回信,地政處在信上稱不能確認發展商到底有否違反批地條件,但發展商認為信中處方「保留權利」的字眼,可詮釋為「處方未必會採取即時行動」,換言之已經符合發展商與Leung當日協議的條件,故Leung應退還涉案款項。
不過,法官昨在庭上質疑,信中字眼其實也可詮釋為「處方有機會採取即時行動」,法官認為當中包含各種可能性。
案件編號︰HCA174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