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情速報

泰盛實業(01159)○八年收購具專利的高清投影電視機產銷業務,惟賣方相關的行政人員在收購後沒有向泰盛提供服務,有關機器又因抵押未除而未轉讓給泰盛,致使泰盛無法展開生產。高院昨循簡易程序判泰盛一方勝訴,聲明收購無效,賣方須繳還泰盛已支付的4.753億元代價,包括現金、可換股債券及承兌票據。

原訴為泰盛及全資附屬Sourcestar Profits Ltd.,答辯為賣方China Eagle Developement Ltd.及Fairtime International Ltd.。

恒地(00012)打算重建發展旺角勝利道5A-7A號地段,但圖則卻遭建築事務監督否決,此項目的則師Lai Siu Kin Rembert遂向建築物上訴審裁處上訴,爭議現交由上訴庭處理,上訴庭昨聽畢雙方陳詞,容後裁決。

案中爭議涉及建築事務監督在一○年十月起,要求發展商入則時,須證明發展地皮的擁有權或具可控制地皮的切實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