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對投資者向來有個二分法,分為「零售投資者」及「專業投資者」兩大類,區分門檻則相當粗淺,個人擁有八百萬元以上投資組合,又或公司擁有最少四千萬元資產,便可榮登專業投資者行列。可是有錢的人不必然就是專家,甚至墮入陷阱也不自知,幾年前的雷曼迷債風暴便令很多專業投資者損手,更因為有專業銜頭,得不到像零售投資者的賠償待遇。因此證監會昨天發出諮詢文件,修訂專業投資者制度,算是遲來的補鑊。
其實專業投資者仍可再細分,但普遍以個人及機構為主。機構專業投資者例如基金公司、投資銀行,打正招牌做投資,理應具備專業知識。相對而言,個人專業投資者便有很多灰色地帶,單憑坐擁多少錢、每年做過多少次交易等簡單準則,顯然不足以量度其專業知識水平,難怪市場中人直言,做個人專業投資者根本無乜着數,更不應輕易向中介人簽字承認自己是專業。
這便不難理解,為何諮詢文件建議修訂的,主要是針對個人專業投資者,在投資保障上睇齊一般零售投資者,例如中介人向個人專業投資者推銷產品時不能再像以往獲得豁免,需要確保投資建議具合適性,亦要做風險披露等。換言之,證監會也認定單憑個人資產等簡單準則並不可靠,一旦出事,個人投資者的專業身份,反而會被中介人拿來做卸責擋箭牌,修訂看來勢在必行。
目前懸而未決兼且具爭議的,主要是針對專業投資者的「私人配售」安排。對機構而言,既然認定他們具專業投資知識,自然毋須改變。那麼對個人專業投資者又如何?其實,如果在投資者的合適性及風險披露等做足應有保障,讓他們清楚了解自己買了甚麼、明白潛在風險和回報,便沒有必要一刀切地限制他們參與,否則,不如索性取消這種投資者類別算數。
所謂私人配售,簡單而言是指產品推廣文件毋須經證監會認可,相對於零售投資者的銷售方式是另一個極端,好處是快捷方便,對有集資需要的公司而言具靈活性,例如在發行債券或股份時,可在短時間內完成。這做法在其他市場也很普遍,如果把個人專業投資者排除在外,恐怕會影響市場集資效率,也剝削投資者公平參與的機會。
在當前的超低息時代,回報和風險被嚴重扭曲,投資者很多時只着眼於稍高一點的收益,忽略背後風險,加上金融產品愈趨複雜,結構性衍生工具及變種債券大行其道,就連專業人士也得花時間研究才弄懂,更何況是徒具虛名的專業投資者呢?不過,在收緊監管及增加保障之餘,不能扼殺市場需求、集資靈活性、產品創新、中介人生計及香港的金融中心功能,必須在各種需求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