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中介人操守監管一般是經紀個人要依循《操守準則》、公司則遵守《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等,現行中介人與機構專業投資者交易時會自動享有《操守準則》所訂若干豁免,包括相當重要的「合適性規定」,因為機構專業投資者被視為具豐富金融知識。
經紀依《操守準則》須做到「合適性規定」;須確認客戶財政、經驗及投資目標;須依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將客戶分類;須披露若干銷售資料;須訂立協議書及提供相關的風險披露聲明;委託帳戶須在交易前取得客戶書面授權;須向客戶提供僱員的身份及受僱狀況;完成交易後須向客戶確認交易重點;以及須向客戶提供關於納斯達克試驗計劃的資料文件。
「合適性規定」是指確保向客戶銷售產品的建議或招攬為合理,包括要認識其客戶、進行產品盡職審查、將客戶的個人情況及向其推介的每項投資產品的風險回報狀況進行配對,從而提供合理適當的建議,以及用文件載明及保留向每名客戶推介每項產品的理據,並向每名客戶提供副本。
認識客戶時,中介人要向客戶索取資料來釐定其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並應向客戶收集有關資料,例如客戶的投資知識、投資期、風險及虧損風險承受能力及提供定期供款與額外抵押品的能力。
中介人不能向客戶推介他們不了解的投資產品,挑選投資產品時必須進行產品盡職審查,這涉及中介人透徹理解投資產品的結構、運作方式、投資項目的性質、承受風險程度、產品發行人及服務提供者的經驗及聲譽、投資有關投資產品需要的費用、投資產品的相關表現及流通性、禁售期、終止條款、估值及單位定價與妥善保管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