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南角道5幢分屬個別地段租契的5層高唐樓,發展商裕昌(亞洲)計劃重建為一幢樓高26層的綜合用途大廈,但地政總署(下稱署方)否決重建圖則,理由是圖則不符地段租契所指「房屋」(house)定義。裕昌不服,提出訴訟。終審法院昨終極裁定署方勝訴,換言之這類重建須補地價。有估值顧問指這新判例對同類舊樓價值影響重大,估計會有發展商暫停併購同類舊樓項目。
第一太平戴維斯估值及專業顧問服務董事總經理陳超國指,今次終院判決對舊樓重建限制有翻天覆地影響,很多過去不用補地價的舊樓重建項目將來或須補地價。陳指一直以來,如租契上指地段只可興建「不多於一所房屋」,重建時實可興建多層大廈,並可多個地段合併發展。但按終院今天判例,「房屋」涵義須參照租契訂立時建築物的狀況,一般樓高二、三十層的大廈便不再符合「房屋」定義,跨地段發展亦不再可行,換言之必須補地價才可發展。
涉案5幢唐樓的政府租契分別於六五及六六年訂立,租契限制地段不可興建「多於一所房屋」。發展商裕昌在案中指,租契並沒有禁止興建26層高大廈;又指新廈其實可整體視為橫跨五個地段上的「一所房屋」,換言之每個地段上只有「一所房屋」的部分,即少於「一所房屋」,故無違反租契限制。
終院現認為「房屋」一詞難獨立定義,須參照相關事實狀況,故須參考訂立租契時該地段上已存在的建築物之特性,26層高大廈必定不符租契。
案件編號:FACV1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