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託人追李兆峰胞姐千一萬

前上市公司兆峰陶瓷創辦人兼前主席李兆峰,因拖欠滙豐2.5億元而在○一年五月遭高院頒令破產。李兆峰的破產期現時雖已屆滿,但其破產資產受託人(下稱受託人)依然對李兆峰的資產窮追不捨。

要求聲明轉款無效

受託人昨入稟高院指李兆峰十七年前,即九六年六月,把1,100萬元轉予其現為李氏大藥廠(00950)主席的胞姐李小芳,受託人要求聲明轉款無效、及要李小芳交還該1,100萬元。

受託人指,李兆峰的做法受《破產條例》第49條制約,該條文指如受託人覺得某些交易是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受託人便可興訟採取行動;而所謂低於一般價值,包括無償餽贈、以結婚為代價的交易、及債務人把資產轉給他人而收取金錢價值比該資產較低的代價。相關追究期限,可以追溯至該破產者被提出破產呈請前的五年內。

李兆峰是於○一年一月被滙豐呈請破產,所以追溯期可至九六年一月。

李兆峰的破產手尾不但只是今次其姐被追款,之前李兆峰的破產資產受託人亦以李在破產期內表現未能令人滿意,而申請阻止李氏於四年破產期(即○五年五月)後自動解除破產令,事件一直拖延至○八年,法官終因受託人延誤,剔除了受託人的申請。不過,受託人之後一度反對法院向李兆峰批出解除破產令的證明書,直至去年七月李才獲批該證書。

原訴人:李兆峰(已解除破產)之破產資產受託人

答辯人:李小芳

傳訊令編號:HCA77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