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投資者拗破產期敗訴

富國際投資經驗的老練韓籍投資者Chang Hyun Chi,○六年十二月在本港被頒令破產,但其破產資產受託人連同破產管理署均認為Chang在破產開始前已離開香港,按《破產條例》第30A條(10)(a),Chang未返港前不算入破產期,不能於被頒令破產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令。Chang早前興訟指上述破產條文違憲,堅持破產令已於一○年十二月自動解除。高院昨判Chang敗訴。

破管署資料顯示,如果第30A條(10)(a)被裁定違憲,現時與Chang同類的2,133宗個案中,當中約88%(即1,885人)可自動解除破產令。

不過,高院昨認為涉案條文與○六年被終審法院裁定違反《基本法》旅遊及出入境自由的第30A條(10)(b)(i)不同,(b)(i)是針對破產開始後才離港的情況,現時涉案條文本身有較多使用限制,即只可在每一破產者身上使用一次,再加上高院考慮到判決的影響,結果判Chang敗訴。

案件編號:HCB5227/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