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華踢契案開審14年前授權書起爭議

沙田偉華中心第4座12樓一單位一一年六月以310萬元簽約出售,但買方質疑賣方未能交出單位14年前一份簽訂買賣協議的委託授權書正本,買方指該授權書是用作辨認及追溯之前業主的文件,故認為賣方未能證明業權完好。買方興訟踢契,要求討回31萬元訂金及其他損失賠償,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案中原訴人為買方徐瀟琦、于瑤、于興華及曹勇,答辯人為賣方崔月麗,雙方在一一年六月十日訂案中物業買賣協議;案中爭議的授權書於九七年五月訂立,內容是當時業主授權他人代簽訂買賣協議出售案中單位。

賣方:從未持有過正本

原訴買方堅持,該份14年前的授權書屬業權文件之一,因為該授權書並非一般授權書,而是專為該單位而簽訂,可追溯及確認之前的業主,避免日後的潛在訴訟,但賣方現只能交出授權書的核正副本,而非正本。

賣方則指,他們根本從未持有過該授權書的正本,所以沒有交出的責任;況且他們亦已盡力找回當年準備該份授權書的律師行,去解釋正本已無法尋回,他們並已把有關律師的聲明草擬本交予買方。

但買方反駁,指該份律師聲明只是草擬本,該律師並沒有承諾一定會正式作出聲明;而且該草擬本是賣方在交易限期前一天才交出,根本沒有讓買方有足夠時間考慮是否接納該文件。

原訴人:徐瀟琦、于瑤、于興華、曹勇

答辯人:崔月麗

案件編號: HCA 135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