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轉H內企不適用
有關流通量安排適用於在港以介紹形式上市,而前提是該公司必須在另一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但不適用於在中國內地成立並擬將其B股轉為H股以介紹形式在港上市的公司。
指引信指,為確保於指定期間內在香港市場有足夠的證券供應,發行人應委任指定證券交易商提供流通量。指定交易商應以公平條款自願進行套戥,毋須作為證券莊家,亦不須承諾於港市場增設或製造相關證券的市場。指定交易商應考慮,在認為兩地價格上的明顯差距有助促進交易流通時,於指定期間進行套戥。
指引信續指,上市文件應特設章節,披露證券從海外過戶處轉移至香港過戶處的程序、指定交易商提供的套戥或交易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