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嚴禁預留 規限樓書價單

不論是已在市場發售或即將開售的新盤,本月二十九日或之後均需依照運輸及房屋局轄下銷售監管局要求賣樓,規限包括統一格式的樓書、價單,以及公開或修訂價單最少三天後,才可出售單位,並禁止所有單位在開售首日以前作預留。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昨日在工作坊透露,一手住宅物業中央電子資料庫會在下周一接受發展商將銷售資料上網,惟正式運作日期為本月二十九日,資料庫將分為兩部分,分別為由賣方提供的樓書、價單及成交資料冊,以及一般資料查詢和統計數據。

修訂銷售須三日通知期

此外,發展商若要在新例實施後繼續賣樓,應按照新規定格式製作樓書和價單,並最遲在本月二十二日及二十六日將樓書及價單上載至資料庫,以便符合最少七天提供樓書及三天提供價單要求。此外,若銷售地點及方式在公布後有所更改,發展商同樣要在最少三天的通知情況下才可重新發售。

另外,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下,有關「高級人員」觸犯條例所訂的罪行,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據運房局回應稱,就《公司條例》界定「高級人員」指該公司、法人團體或法團的董事、秘書及經理。

取消交易准沒收樓價5%

至於在新例下,買家與發展商簽署臨約買賣合約後五個工作天內,需簽妥買賣合約,若未能在五個工作天內簽約,一律視為取消有關買賣交易,沒收樓價5%後,發展商不得向買方再行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