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明年嚴管電子交易

證監會落實加強監管電子交易,規定中介人應就監察指示和交易設立風險管理及監督管制措施,包括自動化交易前的監控措施和定期的交易後監察,於明年一月生效。

證監會昨發表有關監管電子交易的諮詢總結,共收到34份意見書,普遍支持,總結採納了諮詢文件大部分建議,包括中介人應備存有關其電子交易系統運作的妥善紀錄,及就系統設有應變措施等。

中介人須履行責任

對於不少市場人士指出,中介人在交易前能監察及防止「錯誤的交易指示」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客戶交易,實際上不可行,因中介人無從判斷某項交易指示是否符合所有監管規定。此外,市場人士也認為,執行有關定期交易後監察規定,也會遇到實際困難。

證監會回應指,無預期中介人確保或保證不會向市場發出錯誤交易指示,也無要求中介人進行任何調查或就客戶有否從事失當行為作判斷,只要求中介人匯報顯示客戶料已作出失當行為的事實或情況。

證監會也無意規定中介人須就所有市場失當行為或其他涉及通過其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指示違規行為負責,但中介人須透過其電子交易系統傳送至市場的交易指示履行結算及財務責任,及據規定監督其本身及其客戶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