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公布有關審閱發行人年報披露內容結果,有少數個案或嚴重違反《上市規則》規定,港交所已因應不合規性質及嚴重程度採取行動,其中一宗個案的發行人使用首次公開招股資金提供委託貸款及結構存款,這些用途不但沒有在招股章程披露,同時沒有公布有關交易,港交所認為其行動已嚴重違反《上市規則》。
港交所審閱涵蓋一百名於一一年上市的發行人,約48%發行人在招股章程內作盈利預測,有三名未能符合盈測,其中兩名的盈利距離預測不遠,未能符合是緣於首次公開招股集資額的外匯虧損,另一家盈利距預測很遠,主要是因業務倒退。此外,有大約34%發行人刊發盈警,12%則刊發盈喜。除兩宗個案外,其餘個案發行人業績重大變動的原因均已於招股章程內披露。
有兩宗個案的發行人上市後不久,業績已嚴重轉壞,但沒有及時刊發盈警,港交所指可能已違反《上市規則》規定。港交所又指發行人上市後不久業務即出現突然未能預見的轉壞情況是極不尋常,提醒發行人需在招股章程內載列所有重要資料。十名發行人上市後不久即改變集資用途。
去年民企被國際沽空機構發表負面報告及大舉沽空,港交所審閱三十四家內地發行人年報,發現發行人均存在若干企業管治問題,例如頻密更換核數師或控股股東長期出現負面消息等,有兩宗個案在港交所查詢後委任獨立顧問,其中一宗涉現金計價的高銷售額及內部監控弊端,另一宗個案涉及生物資產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