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保薦人後另一監管焦點

近年上市公司質素問題備受市場關注,去年證監會已增加力度加強監管上市保薦人,必須就招股章程內不真實陳述(包括重大遺漏)負上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現時市場對加強獨立財顧要求聲音愈來愈大。

曾數度諮詢強化監管

港交所(00388)與證監會在○四年十月曾發表有關「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總結,就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性要求;有關角色與職責等(包括盡職審查責任),以及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公司須向聯交所作承諾及聲明等事宜作回應。

○六年四月,證監會再度發表有關監管「保薦人和合規顧問」發牌制度的諮詢總結,就有關資格作出若干規定。鑑於近年多家上市公司出現問題,證監會去年「再下一城」,收緊保薦人監管,推出多項「辣招」,除法律責任外,還包括在呈交上市申請時,保薦人應已完成絕大部分盡職審查工作;在港交所網站登載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擬本;查證招股章程內的會計師報告、估值師報告及其他專家報告提供的資料等,有關規則最快今年十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