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造船廠集團創辦人王華生之子王敏智,○六年六月遭頒令破產,破產令於一○年六月已獲解除。不過,破產管理署現票控王敏智,指控王在破產期間,即一○年五月一日向他人借款8.7萬元。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破產條例》列明,破產人士若在破產令生效期間,隱瞞破產身份而向他人借取100元或以上的金額,即屬違法。
控方證人楊訓財昨供稱,一○年四月斥資7.5萬元人民幣購入王所控一家公司的股份,以參與東莞一項遊艇投資項目,但楊之後未有收到相關股份,楊之後要求王退款,兩人同年六月在麥當勞見面,王表示把有關款項當成他私人貸款,並簽署一份借據列明欠款折合為8.7萬港元。楊指在一一年才得悉王事發時為破產人士。
控方另一證人魏啟樑昨稱自己當時是王敏智的「幫手」,她又確認在一○年四月兩次收取楊的投資款項。但辯方在盤問證人時質疑上述說法,強調涉案款項屬投資性質並非借貸。
裁判官昨聽取控方證人作供後,質疑王敏智是否如控罪所指,即在一○年五月一日當日親自獲取上述貸款。主控官稱須進一步索取指示,案件押後至三月八日再聆訊。
被告:王敏智
案件編號︰ESS2672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