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大讓步,周日宣布放寬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的流動資產定義,令銀行易於達標之餘,大大增加放貸彈性,委員會同時把全面落實LCR的期限,由原定的一五年一月押後至一九年,消息刺激歐美銀行股急彈。
LCR要求銀行持有足夠的流動性資產,以抵禦為期30日的信貸緊縮,即流動性資產與30天資金淨流出比率需等於或大過100%,有關規定是《巴塞爾協定三》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防止○八年的金融危機重演。
不過,LCR草案一○年出爐時,規定流動性資產主要局限於現金和政府國債,引發銀行業反彈,質疑其矯枉過正,並可能導致業界放貸能力大減。巴塞爾委員會於一一年底估計,全球二百大銀行中只有不足一半達標,需於一五年限期前增加合共近1.8萬億歐元流動性資產。
監管機構最終接納部分意見,為銀行業鬆綁,首要放寬流動性資產定義,把包括高評級的住宅按揭抵押證券納入其中,不過,這類資產佔銀行整體流動性資產不得高於15%,並且需作出減值。其次,放寬銀行所需持有的流動性資產計算方法,包括把銀行在信貸危機下面臨存款流失5%的假設,放寬至3%,從而令流動性儲備需求減少。不僅如此,新規定下,銀行一五年LCR只需達最少60%,其後四年逐年遞增,到一九年一月達到100%。
英倫銀行行長金默文相信,新規定不會阻礙銀行業為經濟復甦作出貢獻的能力;巴塞爾委員會主席英韋斯稱,新規定下,全球二百大銀行平均LCR由105%升至125%,遠高於目標水平。
金管局稱,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修訂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的整套方案後,會讓銀行界關注其方案,當局會評估其影響及本土的流動性制度,並於首季諮詢銀行界。
LCR的新方案引入2B級資產的高質素流動資產定義,而各地區的監管機構有權自行決定何種2B級資產可以計入LCR的高質素流動資產內,金管局正考慮於本土因素下,制訂適當高質素流動資產範圍,並將於相關的政策建議中向銀行界進行諮詢。
以往銀行業附屬法例已有資本要求,但金管局發言人指出,《巴塞爾協定三》是首次加入流動性要求,香港需要餘下兩年時間,完成相關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