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資料披露新法明實施

港府經過長達十年時間討論,針對上市公司股價敏感資料披露法定化的制度,將於明日(一月一日)正式實施,規定上市公司必須適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違反規定的公司或高級人員,會被施加民事制裁,最高罰款800萬元。

民事制裁最高罰800萬

現時上市公司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披露 ,在《上市規則》下,僅港交所被譴責,故一直被視為「無牙老虎」。早於○三年三月,已有建議將《上市規則》法定化,惟因市場未有共識而停滯不前,上市公司尤其對違反規定有刑事責任強烈反對。

直至年前發生延長董事禁止買賣期風波,有關議題重新加快步伐,政府最後決定,先將股價敏感資料披露賦予法定責任,並且只提民事起訴而不涉刑事責任,違反規定最高罰款800萬元,及5年內禁止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最後法例始獲通過。

這次修例把股價敏感資料披露規定的監管權力轉移至證監會。證監會可直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出研訊程序,以執行股價敏感資料披露的規定。

倡設系統化訊息流程

新例同時也提出「安全港」條文,包括如披露是被法庭禁止、或消息關乎未完成的商議或屬商業秘密等,可容許不作披露。

證監會已發出有關內幕消息披露的指引,指出公司決定有關消息是否內幕消息時,須視乎其重要程度而定,凡相當於可能對股價產生重大影響的消息,應該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亦應考慮到,有關消息的重要程度會因應不同公司而異,視乎公司規模、業務運作過程及近期發展、市場人士對公司及其所經營行業的觀感等多項因素而定。

證監會並指,上市公司應設立系統化的訊息流程,適時向董事會傳達有關情況發展或發生的消息,以便董事會決定是否有需要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