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公司泓景置業不滿珠海市國源投資有限公司(屬珠海市國土資源局旗下)違反賣債備忘協議,竟把原本承諾售予泓景的珠海窗口公司債務連地皮賣予第三者,國源並因此賺取一點七一億元介紹費。
泓景在高院原審中原獲判勝訴,但上訴庭早前下令案件發還重審。泓景不服要重審,故申請上訴許可以將案帶上終審法院,但上訴庭昨拒絕發出上訴許可。
泓景稱原可以八點一億元購入珠海市窗口公司珠光(集團)及珠光(香港)拖欠中銀的債務、及作為貸款抵押品的澳門及珠海地皮。上訴庭現認為,泓景申索的不屬算定損失賠償,故不具當然上訴權利;加上重審對泓景並不存在重大不公義,上訴庭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另外,國源亦同時申請上訴終院的上訴許可,申請同樣遭拒。
案件編號:CACV63/2011、CACV25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