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航煤供應公司(Aviation Fuel Supply Company),○三年以4.49億美元(約35億港元)把大嶼山機場油庫等設施售予機管局。高院去年裁定香港航煤所出售的只是資本資產,而非一般營運存貨,故稅局不可就該交易徵收利得稅。稅局不服高院判決,昨向上訴庭上訴,稅局堅持該4.49億美元屬《稅務條例》所指的「收入」,可視作機管局預先一筆過給予香港航煤的設施費。
計及該4.49億美元,稅局在○三/○四年財政年度,總共向香港航煤徵收4.7億元利得稅;但因該4.49億美元不應課稅,高院去年撤銷該4.7億元評稅。
香港航煤投資了約17.6億港元,在大嶼山機場興建航空煤油庫、調節加油區、加油栓系統等,自九八年起享有20年一系列專利權。按九五年香港航煤與機管局簽訂的專利協議,香港航煤有權追回設施費,而機管局會促使設施系統的實際營運者向香港航煤支付該費用。
稅局昨指,基於上述設施費機制,對香港航煤來說,設施費其實是來自機管局的「收入」,機管局最終亦只是按專利協議,選擇以4.49億美元「買斷」香港航煤的收費權利,這等同預先向香港航煤一筆過支付其應收的設施費,令營運者之後直接向機管局付費,所以香港航煤出售的只是權利,而非資產。
香港航煤的合夥人包括雪佛龍德士古、中石化、埃克森美孚、科威特石油、蜆壳、中石航、國泰(00293)、及中國航空等。
上訴人:稅務局局長
答辯人:香港航煤供應公司
案件編號:CACV15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