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岳旗下主要在中國發展物業的麗豐(01125),突然宣布擬豁免其上市時所獲得的承諾,包括系內麗展(00488)不投資內地,以及與麗國(00191)簽訂的不競爭協議等,將動議經獨立股東表決,及經監管當局審批。證券界質疑此建議是否對麗豐的小股東構成不公平,以及呼籲聯交所不批准有關建議。
麗豐表示,麗豐於九七年在聯交所上市,而麗展於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與麗豐簽立分拆協議,並提供承諾契據,麗展承諾不會參與中國物業及基建項目之任何物業發展,或在投資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同日,麗新國際等又與麗豐訂立不競爭協議。
不過,於今年十月三十日,麗豐表示為加強潛在業務,麗豐擬有條件豁免該等聯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因參與任何受限制機會,而其根據現有承諾可享有之任何索償、訴訟、法律程序、損害賠償或衡平法補償。
據該有條件豁免契據,須待兩項先決條件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獲達成,才告有效。一為須經獨立股東根據上市規則批准有條件豁免契據;二為取得法例或監管機構(包括聯交所)之同意、批准或授權,否則有條件豁免契據將告失效。
麗豐表示,公司九七年在爆發亞洲金融危機期間上市,當時控股股東向該公司作出慣常不競爭承諾,實際上僅容許該公司而非承諾之授予人於中國進行物業開發及商業投資活動。鑑於該集團及聯屬於二○一○年重組後之股權架構,因中國快速發展,且中國政府緊縮政策限制內地銀行融資,麗豐提出有條件豁免契據,在實施後,麗豐便能透過與聯屬集團共同參與中國項目而分散風險,尤其是麗豐可能難以單獨進行的大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