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十間獨立財務顧問、環球金融機構的財富管理聯屬公司,以及股票經紀行,進行有關投資產品銷售手法的主題視察,發現有所缺失及不足。其中發現部分商號於客戶協議中加入免責條款或免責聲明,或要求客戶簽署聲明或確認,意圖減低因向客戶提供意見而可能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證監會將就視察結果進一步評估及提出監管回應。
證監會亦將對嚴重違反銷售手法規定的公司採取行動,並會繼續藉着視察及喬裝客戶檢查計劃等監督措施,監察持牌法團的銷售手法是否符合規定。同時會密切留意各國在投資產品銷售手法的標準和規例方面的發展,並會在適時提出改善建議,使香港能緊貼國際標準。
雷曼迷債事件後,證監會加強中介人銷售投資產品的規管,有關操守準則新規定在去年九月實施。今次視察其中一個目的是監察持牌法團遵守新規定的情況。
是次視察的持牌法團在業界均具有一定代表性,銷售產品的產品種類繁多,包括傳統的投資基金和債券、以至較為複雜的產品,如累計認購期權、場外期權及其他結構性票據等。
除發現有商號加入免責條款圖「卸膊」外,證監會指出,在銷售前披露金錢利益方面,發現有持牌法團披露某宗交易所賺取的回佣時,只披露於分銷的所有產品中,產品供應商可能支付予商號的最高回佣比率數字,而非規定必須提供某宗交易所賺取的實際回佣比率。
此外,在管理層監督、培訓和合規監察、產品合適程度的評估程序,及專業投資者的資格核實等方面,商號也有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