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樓小業主成功阻強拍

遭大業主申請強拍的砵蘭街168號,土地審裁處去年裁定反對強拍的小業主只是在註冊紀錄上把單位一開二,單位實際沒有施工間開,批評分割單位只為令單位份數不符合新的強拍要求。

小業主不服,昨提出上訴,堅持普通法中無明文界定「單位」必須是形體上分隔。結果上訴庭判小業主上訴得直,大業主的強拍申請被剔除。

分間單位令份數不符新例

案中上訴人為該廈3樓A及B單位小業主福明企業及進聯興業;答辯人為大業主立貿有限公司。

一○年四月一日,政府把強拍門檻由大業主持有90%大廈業權份數調低至80%,政府為此把《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下簡稱公告)刊憲。門檻雖然降低,但公告規定強拍地段中,每個單位所佔份數,須多於地段不可分割份數的10%。

砵蘭街168號樓高6層,涉案3樓的單位份數原超過16%,但四月一日門檻降低前,其中一上訴小業主福明企業入紙屋宇署把3樓分為A、B兩個單位,並趕及於三月三十一日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相關的轉讓書及大廈分公契,讓兩上訴人分別註冊為單位業主。3樓「一開二」後,每個單位的份數跌至8.33%,不符合新強拍要求,上訴人以此阻撓持有83.33%業權的大業主申請強拍。

普通法無訂明需形體分隔

不過,土地審裁處去年八月認為上訴人根本沒有施工間開單位,這樣做只為應付政府降低強拍門檻。

上訴人昨堅持,普通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單位」必須形體上分隔,公告亦無界定這點;上訴人又稱新安排涵蓋現有或已拆卸大廈,針對後者亦根本無實體間隔可言,所以單位只需註冊紀錄上分隔便已足夠。

案件編號:CACV217、219/2011

上訴人:福明企業、進聯興業

答辯人:立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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