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上市公司美亞鋼管廠全資附屬(下簡稱台灣美亞),稱聽信會計師陳維端及商人林前進,為「搞活」美亞控股(01116,下稱美亞)而出售1億股美亞,另把2億股(約佔美亞21%股權)交他人託管,但該2億股卻無端落入他人之手。但陳、林卻有另一版本,指台灣美亞董事賴粵興欲售股套回資金發展,該2億股乃依據雙方口頭協議來售予第三者。高院昨判台灣美亞在港申索該2億股敗訴。
高院現聲明,該2億股的第三者買家Aspial Investment Ltd.(林前進朋友陳樹軍所控)及Bumper East Ltd.(林前進姪兒林錦和所控),有權各登記為該1億股美亞的擁有人。
台灣美亞案中指,陳維端○九年向台灣美亞當時唯一董事賴粵興介紹林前進,林提出一系列建議以提高美亞股價,包括着賴方出售美亞股份以增公眾持股量,及安排美亞收購阿根廷或越南的能源基建項目。賴方並將案中美亞股份交出由陳、林方安排託管,並若股價最終不升,股份便需交還台灣美亞。
但陳、林一方對事件卻有另一版本,指○九年是賴主動接觸陳維端,表示台灣美亞有意出售美亞股份,並請陳介紹買家。結果經由林前進插手,陳樹軍和林錦和所控的兩公司,於本年一月以共2,050萬元向林前進所控公司購入了2億股美亞。
由於台灣美亞去年底向警方報失上述股份,結果上述新買家未能把股份轉名,並且引發一連串爭奪股份的訴訟。
高院法官昨考慮過各方的證供後,昨認為賴粵興於○九年確曾代表台灣美亞,與林前進的公司訂定口頭協議出售美亞股份;而林的公司有權出售案中股份。因此,陳樹軍和林錦和所控的兩公司有權聲明擁有案中股份。
案件編號︰HCA238/2012,HCCL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