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機構在發表針對民企的負面報告時,一般會毫不避嫌地披露其沽空者角色,有明顯觸犯利益衝突之嫌。一般而言,投資建議在本港屬受規管活動,倘若無牌提供投資建議從中獲利,證監會亦有權檢舉,只是這些網上報告及研究機構均源自海外,本港證監會即使有心杜絕此歪風,但對這些機構亦是鞭長莫及,致使它們屢屢犯禁。
不過,有市場人士認為,證監會可透過境外合作,管制這些研究機構的行為。香港投資者學會會長譚紹興認為,證監會可尋求美國證交會協助,對這些研究機構的活動加以制衡。
另外,他又認為,若上市公司受到沽空機構蓄意攻擊,監管機構可考慮與有關公司商討停牌,對沽空者可構成阻嚇。因為很多時候沽空者需要借貨,必須付上利息,倘若公司停牌令沽空者遲遲無法平倉,致使未能還貨,沽空者有機會要負擔沉重的利息支出,無形中可以對沽空者起阻嚇作用。
事實上,多家在美國上市的中國民企去年中出現企管醜聞,被納斯達克勒令停牌,本港監管機構大可效法海外市場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