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顧問陳柏浩在二○一○年被裁定內幕交易寰宇國際(01046)股份罪成,不過控辯雙方一直爭議裁判官是否有權在被告向高院上訴期間「加刑」,終審法院昨作出定奪,指裁判官當時覆核的是陳的判刑,而陳那時向高院上訴的卻是定罪,兩者並沒有衝突,無礙裁判官行使覆核判刑的權力「加刑」,故現將陳的判刑由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為判監3個月及罰款12萬元。
陳柏浩於一○年原被裁判官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之後經原審裁判官覆核而「加刑」至監禁4個月及罰款12萬元。陳去年上訴,獲高院還原社會服務令判刑。之後到律政司不服,將案帶上終審法院上訴。終院現認為應還原至原審裁判官的「加刑」判罰,但鑑於陳已完成了最初判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終院故現將監期由4個月減至3個月,罰款額不變。
爭議出於證監會一○年八月底要求原審裁判官覆核刑期時,陳亦向高院提出上訴圖推翻定罪。高院去年認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9)條,當被告已就原審裁判官的決定提出上訴後,裁判官便不可以覆核該決定,故高院認為裁判官不能「加刑」。
不過,終院法官接納律政司的觀點,即陳當時向高院上訴只是針對定罪,並非針對判刑,而「定罪」與「判刑」是兩個不同而獨立的決定,故上述法例並不妨礙該原審裁判官行使覆核刑期的權力。終院又強調,這種濫用提出上訴來妨礙裁判官覆核刑期的策略,不會再得逞。
案件源於○八年時,寰宇國際大股東林小明與趙雪英洽商賣盤,代表二人磋商的陳柏浩在消息公布前偷步買入寰宇國際股份,並在消息公布後沽出,獲利12萬元。
案件編號:FACC 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