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大聯盟反刑責

證監會正就加強保薦人監管進行諮詢,但惹來投資銀行界極大反響,多家美資、歐資、中資及港資投行已各自組成聯盟,委託全球知名律師事務所撰寫「抗議信」,擬下月六日限期前提交予證監會,現時正進行聯署,抗議重點包括批評證監會只懂嚴懲,然而從來沒有提供保薦人指引;向保薦人施加刑責,無視擬上市公司及其他專業人士責任,做法極不公平。

知名律師行撰抗議信

本報獲悉,全球十大律師事務所之一的高偉紳(Clifford Chance)及達維律師事務所(Davis Polk & Wardwell)等,已獲委替多家投行撰寫「抗議信」,聯署投行中除多家歐美資大型投行外,還包括十多家小型港資投行組成的聯盟,以及中資證券業協會代表全部中資投行。

「抗議信」針對證監會要求保薦人「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責任,投行認為證監會及港交所(00388),就保薦人盡職審查指引極少,理應提供更客觀行業指導,反觀香港會計師公會已推出《會員手冊》,提供有關會計準則的詳細應用概念與實踐準則。

投行又認為,環球金融市場轉差,證監會這個時候提出追加刑責,只會打擊本港融資市場,目前本港有超過1,000家上市公司,但只有極少數公司被證實有問題,這不代表現有監管制度不足,故管制全個行業是不公平。

懲罰不涉其他界別不公

至於最敏感的是向保薦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投行認為上市過程當中,除保薦人外,還有公司董事,以及律師、核數師、估值師等專業人士,保薦人只能信任及根據這些專業人士提供的資料進行招股工作,單獨向保薦人施加較重刑責制裁屬不公平。

投行認為,目前法律及證監會已有紀律處分權力,例如罰款及吊銷牌照,已足夠促使保薦人盡最大努力來防止招股章程的失實陳述,若落實證監會建議,新股首次公開發售(IPO)費用將要增加一倍,憂慮本港新股上市及融資規模會大減。

刑事檢控可判入獄3年

新股「爆煲」或業績「走樣」事件頻生,加上「民企風暴」,市場非常關注新股質素,因此監管機構擬加強監管力度,早前洪良(00946)需向投資者回購股份,更被視為證監會「勝利」,現時證監會正就加強保薦人監管進行諮詢,若落實將成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一部分,主要包括在遞交上市申請時,保薦人應已完成絕大部分盡職審查,透徹了解公司,不應對公司陳述照單全收,並與律師及審計師等各方合作,藉此評估公司資料等。

建議又規定每宗上市個案只可委任一名獨立保薦人,或對每宗上市可委任獨立保薦人數目設立上限;擬就保薦人失職引入刑事責任,涉嫌招股書串謀造假的保薦人將會遭刑事檢控,最高可判入獄三年及罰款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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