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今次雖判滙豐毋須賠償,但亦處理了計算賠償的問題,法官認為客戶不能「輸打贏要」,即是不能單單因為損失多少而直接向銀行追討多少,而應該以賺過的利益抵銷部分損失,這才是客戶的實際損失。該計算方法對日後同類型案件或有參考作用。
莫慧馨稱自己被迫沽ELN套現來替accumulator平倉,故追索ELN及accumulator的損失共約1,042萬美元(約8,096萬港元);滙豐則堅持,扣取莫在ELN及acumulator賺取的收益,滙豐即使要賠償給莫,亦只需賠償約532萬美元(約4,149萬元)。
法官認同滙豐的計算方法,指莫聲稱如果她沒有訂立這些交易,她便不需蒙受損失;同樣地,沒有這些交易,莫亦不能賺錢,所以計算損失時應將收益一併計算,否則便等同把損失風險完全轉嫁至滙豐身上。法官因此接納滙豐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