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頻頻「爆煲」,除了公司董事外,中介人也「責無旁貸」。繼證監會早前建議向上市保薦人就招股書不實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後,證監會也支持對核數師在專業工作上的遺漏,負有刑事責任,認為可起阻嚇作用及加強有效監管。
正在立法會審議的《公司條例草案》第399條,建議若核數師明知或罔顧後果地沒有將財務報表與會計紀錄並不脗合、及如沒有取得對審計工作屬重要資料的陳述載於核數師報告,即屬刑事罪行,最高罰款15萬元。
近年上市公司頻頻「出事」,證監會擬向負責整個上市統籌的保薦人採取強硬手段,建議要為招股書不實負刑事責任,但此舉引起保薦人強烈反應,認為其他中介人如核數師及律師,也應付上責任,不應只針對保薦人。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早前在回覆立法會《公司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時指,上市公司可靠及有質素的財務資料是本港證券市場投資者信心的基石。核數師在《公司條例》下對公司的財務報表有法定責任。他認為對核數師的有效監管,包括如未能符合法定責任,應施加一定制裁。
歐達禮指,因刑責只在極嚴重個案上才發生,故證監會同意刑責可起適當阻嚇作用,及有需要施加以確保本港對核數師作有效監管,故該會支持就《公司條例草案》向核數師施加刑責的建議。
《公司條例》應用於所有在香港註冊的公司,料現時非香港註冊上市公司約佔港交所所有上市公司市值75%。
不過,代表3.3萬名會員的會計師會公就強烈反對政府今次的修例,會公行政總裁張智媛強調,如果第399條通過,對會計專業及香港的傷害極大,後果嚴重,甚至會導致企業撤離本港。她指條文降低了刑事起訴的門檻,因為在毋須證明有不誠實意圖下,就可對核數師在專業工作上的遺漏,控以刑事罪行。
會公要求刪除條文或把提出檢控的條件,由「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導致核數師報告的陳述沒有載於該報告內,改為「不誠實或有欺詐意圖」導致該等遺漏。
消息人士就指出,政府必須要作出通盤考慮,而英國也有類似做法,因為對使用財務報表的人,有關內容陳述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政府明白會計界對哪些人士會納入刑責表示憂慮,委員會已經建議修訂受影響的人,只包括為核數師報告簽名的合夥人或直接負責的經理級從業員。
若核數師明知或罔顧後果地,沒有將財務報表與會計紀錄並不脗合、及如沒有取得對審計工作屬重要資料的陳述載於核數師報告,即屬刑事罪行,最高罰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