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內地版《巴塞爾協定III》的銀行資本監管新規在醞釀多時後,在昨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中,有關《中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終明確表明,計劃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該《辦法》修訂內銀的資本計算方式,並且建立統一配套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
《辦法》是基於《巴塞爾協定III》所制訂,包括五大重點,第一是重申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需達10.5%,系統性重要銀行為11.5%,與現行要求一致;二是明確資本定義,提高次級債券等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第三是擴大資本覆蓋範圍,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框架。
第四及第五分別是重新制訂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例如下調小微企業及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以吸引銀行向該類資產放貸;另外亦設立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以保持市場信貸增長速度。該《辦法》原定於今年一月一日實施,後因監管指標過嚴遭內銀強烈反對,中銀監因此進行修訂,並於今年二月呈報國務院審批。
另外,監管措施亦向房地產信託着手,《上海證券報》引述消息指,因房地產信託的償付高峰期來臨,中銀監打算要求金融機構對有關業務的監管,嚴格執行「事前報備」的規定,即信託公司在發行房地產信託計劃前,要先向當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