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良國際(00946)遭證監會凍結9.97億元公開招股集資款項,以退還給投資者,但原來除集資款額外,證監會亦要求洪良回購公眾小股東手上的洪良股份。洪良指這等同對它施予刑罰,令今次證監會循民事訴訟要求退款的案件,變相成了追查洪良究竟是否干犯了訛騙等刑事罪行,故堅持本案法官無司法權審理該案。聆訊今天繼續。
如果法官判定其無權審理案件,證監會今次的追索行動便要止步。洪良指證監會只是針對其招股書失實,退款給認購該批股份的小股東可以理解,但之後在第二市場買股的公眾,洪良無理由需要回購;要求洪良回購,等同施予刑罰。
證監會反駁,要求回購並非要懲罰洪良,干犯該類罪行另有刑罰,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是有明文規定,為最高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證監會又指,投資洪良股份的公眾小股東達7,700人,涉款10億元,但洪良自一○年三月起停牌,股民股款遭「鎖死」,所以要求洪良回購股份。
證監會堅持,法院聲明洪良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條文,不等如裁定洪良刑事有罪。但法官昨亦質疑,是否可在民事審訊中裁定某人犯法,假設如果某人刑事獲判無罪,民事法院按理亦不能判定其有犯法。但證監會以被控殺妻的前美式足球員辛普森為例,他雖然刑事無罪,但當地民事法院以裁定他非法殺人,判他賠償。
案件編號:HCMP63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