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揭發招股書內容失實的洪良國際(00946),遭證監會循民事程序興訟,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來嚴打,要求洪良退還9.97億元上市集資予認購股份的投資者,案件原定昨在高院展開正審。但洪良質疑證監會訛騙指控應循刑事審訊解決,而非民事程序。
法官今天將聽取證監會及洪良針對司法權的陳詞,若洪良的理據獲法院接納,證監會現時的追索行動便會遭「叫停」或甚至須推倒重來,洪良退款必再度拖延。
○九年十二月洪良上市,一○年三月證監會入稟「打虎」,事件擾攘至今,已超過兩年,追索行動不但未有進展,法院審理該案的司法權亦再次受到挑戰。
洪良昨引用《人權法》第10條的公平審訊條文,堅持證監會對洪良的訛騙指控,應該以刑事程序處理,所以法官無權在民事案中審理證監會的指控。洪良指,民事與刑事的舉證標準截然不同,刑事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能裁定被告有罪;如按刑事標準,證監會與涉案人士的會面記錄將全部不被法院採納,因為這些人士在會面前,未獲警告可以不作出對其自身不利的證詞。
但證監會表明,刑事檢控完全不吸引,亦非證監會要做的事,證監會旨在保障投資者利益,希望投資者盡快取回資金。
如果法官接納洪良的說法,裁定法院無權審理案件,證監會現時的行動便須「止步」;但證監會及洪良雙方仍可就法院今次的判決上訴,惟必會拖慢追索進度。
早於去年七月,證監會原想「速戰速決」,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要求法院循簡易程序,即毋須經正審來裁定洪良「回水」。但法官認為法院在沒有刑事檢控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事實裁決的前提下,法院不能直接聲明洪良曾作違法行為,繼而下令其退還資金,遂下令案件正審。
針對紐約對沖基金Tiger Asia,證監會亦引用第213條,要求法院聲明Tiger Asia曾進行內幕交易,惟敗訴而回。至今年二月上訴庭改判證監會上訴得直,Tiger Asia正候往終審法院上訴。
案件編號:HCMP63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