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實陳述可監禁三年

證監會建議引入備受爭議的向保薦人就招股章程內不真實陳述(包括重大遺漏)負上刑事法律責任,最高可罰款70萬元及監禁三年。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表示,現時《公司條例》已有條文處理招股章程內任何不實陳述引致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但市場對保薦人是否需負有關責任,有不同詮釋,故今次建議釐清有關條文,清楚列明保薦人必須根據這些條文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他又說,是次建議只列明保薦人公司須負法律責任,並沒有建議在個人層面負上刑責,但若涉及個案嚴重,按照一般法律規定,個人同樣要負上刑責。

業界反對保薦人獨孭

證監會○五、○六年曾建議保薦人需為招股書負上刑事責任,但最終因市場反對而擱置。歐達禮沒有回應是次諮詢會否同樣遭市場強烈反對,但認為當年諮詢的市場環境與現時不同。

招商證券香港董事總經理溫天納反對施加刑事責任,因很多新股發生事故,其實牽涉核數師及律師等,一旦有事不可能全部怪罪保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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