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內地財政部發布了《金融企業準備金計算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改變了現有金融企業的準備金計算管理辦法。在一般準備餘額原則上,不得低於風險資產金額的1.5%。對於這個新的規定,可能會影響商業銀行減值準備的要求,對銀行業第一季度的業績,也許會帶來一些短期衝擊。
這次財政部調整金融企業準備金的計算方式,是在一○年修訂版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之上,協調中銀監共同推進《巴塞爾資本協定三》而出台的。
相對於中銀監原有於○五年的《金融企業呆帳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和財政部的《關於呆帳準備提取有關問題的通知》,新推出的《辦法》將首次提出潛在風險估計值的概念,並且明確標出潛在風險估值的計算方法,為潛在風險估計值與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並上調一般準備金,原則上由原來風險資產金額的1%,上調至1.5%。
今次計算方法通過對跨周期風險的度量和標準風險系數的設定,以實現對撥備的控制。新規定的計算模型,要求銀行使用至少包括一個完整經濟周期的歷史損失資料,以及賦予五級分類風險資產之中(包括正常類1.5%、關注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以及損失類100%等),每類資產風險計算潛在損失;並需要設定根據宏觀經濟等具體情況,來改變相關的參數。
新的設計令稅後利潤一般風險準備具有動態撥備特徵。一般風險準備餘額不低於風險資產期末餘額1.5%的要求,較原有1%的計算將更為審慎;估計的《辦法》推出以後,中銀監可能會推出更多的細則,以解釋各種風險的分類。
由於一般正常類準備額,由原來的1%增至1.5%,估計有些銀行將會產生準備金的缺口;而在最悲觀假設下,如果某些銀行目前只保持着一般風險準備要求1%的下限,那麼在新規實施以後,將出現總風險資產餘額0.5%的缺口,對銀行第一季度的業績,或許會帶來短期衝擊。不過看遠一點,由於新方法對銀行資產減值準備的計算,將會變得更為審慎,對銀行長遠也算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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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証券國際企業高端客戶及證券業務發展主管 林一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