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拗稅案稅局上訴得直

已除牌的泰興光學前主席馬寶基偕親屬等高層,因誇大泰興業績詐騙銀行信貸而被判入獄,泰興主要附屬泰興眼鏡貿易(下稱泰興眼鏡)的清盤人其後以帳目失實及公司實際嚴重虧損為由,反對稅局於九八至○四年評稅年度向泰興眼鏡徵收8,900萬元利得稅,惟稅局堅拒延長反對評稅限期。高院去年下令把延長反對期及修正評稅一事發還稅局再處理,但上訴庭昨判稅局上訴得直,推翻上述判決。

不獲延長反對評稅期

換之言,泰興眼鏡不獲延期反對該8,900萬元評稅以追回已繳交的9,177萬元稅款。但泰興眼鏡並非無法補償其損失,它仍可向一眾前董事及核數師興訟索償。

馬寶基及其子馬烈堅因詐騙而在二○一○年分別被判監12年及10年,該刑事案的主審法官當時批評,泰興分別拖欠債權人及投資者27億元及17.5億元,被告的行為屬商業罪案中最惡劣的一類。處理稅案的原審高院法官去年認為,馬氏訛騙泰興眼鏡,所以泰興眼鏡毋須為事件負責,故判泰興眼鏡司法覆核勝訴。

不過,稅局堅持馬氏並非訛騙泰興,受害人其實是銀行。上訴庭認同稅局的觀點,指涉案評稅年度泰興眼鏡的會計帳目是由全部董事簽名通過,按有關法律原則,董事局的決定便等同公司決定,所以泰興眼鏡不能免責,故現判稅局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V 6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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