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內進行了總值3億元的5,643宗股票交易的股民,堅稱買賣股票是其個人業務,但稅局拒絕他與妻子就交易失利當作業務虧損扣稅,事件○八年鬧上終審法院,夫婦倆最終敗訴。二人其後再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只限爭拗法律觀點、以案件呈述形式進行的稅務上訴機制,惟申請亦被駁回,二人昨就司法覆核被駁回再提上訴,指該稅務上訴機制剝奪其向法院提訴的《基本法》權利。上訴庭押後裁決。
提出上訴的納稅人為Lee Yee Shing Jacky及Yeung Yuk Ching。終審法院在○八年的終極判決曾提出25項元素可供考量究竟Lee是否以買賣股票作為其業務,包括是否定期交易、其運作模式如何等,但礙於稅局與納稅人在之前的稅務上訴中從未爭論過上述問題,屬上訴處理範圍以外,終院最終駁回Lee的上訴。
二人認為如果可在上訴中爭拗上述事實爭議,或可扭轉乾坤,故挑戰《稅務條例》第69條下只可爭議法律觀點而不拗案情事實的案件呈述上訴機制。二人昨指,該機制剝奪其向法院提訴的《基本法》權利。
案件編號:CACV4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