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許多能歷經百年不衰的家族企業,主要原因是選擇一種制度化的架構來進行財富轉移,讓家族財產委託予有能力的專業機構或者人員進行管理,子孫則固定領取財產收益。這種制度化的架構就是信託制度。
現代社會尊重私有產權,法律保障個人或組織可絕對自由支配名下財產,包括使用及買賣。法律對產權的確認及保障,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配套。近年盛行的過渡經濟學及發展經濟學,亦援引產權經濟學理論。曾有一位秘魯經濟學者認為第三世界長期貧窮落後的主要問題不在教育而在產權不清。中國年前已通過產權法,被認為是踏向經濟發展長治久安的里程碑。產權之重要,可見一斑。
產權理論是因為先有它才能有私人財產,有了私人財產才有遺產這回事,有了遺產才有爭產案件。遺產安排是個人財務規劃其中一個環節,背後理論及深層意義是大學問。遺產安排看似簡單,一旦掉以輕心,處理不妥,所衍生的問題可不簡單,代價更不菲。個人或家族資產未來傳承的規劃,是在生的人為名下財產的未來所屬及使用作出安排,可沒有說是「死後」安排。香港譯作「遺產安排」,反不及內地的「資產傳承」來得貼切。具體點說,資產傳承是趁個人有能力管理名下財產時,安排將來沒有這能力(死亡是其中一個情景)時如何處置這些財產。
資產傳承可以是為了喪失自我照顧能力時的理財安排、也可以是為了去世後妥善分派遺產、亦可以是為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供養者安排監護人及生活費、更可以是捐獻、回饋社會,還有稅務安排(壓縮遺產稅)。資產傳承的安排可以多樣化,不止是靠遺囑。遺囑是最常用的方法,夠方便,但也最多爭訟。問題出於立遺囑人可隨時更改或另立遺囑,而遺囑在立遺囑人死後才公開,若遺囑內容不清晰,已是死無對證。若死者沒遺囑,遺產分派依法律安排,清清楚楚,反而鮮有爭議。若死者生前已「分了身家」,死時已無恒產,也沒有爭產的煩惱。
不少富豪成立個人信託,並把家財注入信託,由信託銀行代為管理家財。這安排讓產權歸信託,但富豪支配信託資產的使用權,既可充分保障資產安全,又保障家族後代的生活,而且不怕後人敗掉身家,更能避稅。
創盛理財董事 陳寶琪